(2017)津01民终5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邵彦生、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彦生,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59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彦生,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信诚大厦1807号。法定代表人:龚少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彦生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彦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双倍工资人民币88000元。2、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从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6481.6元。3、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从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公休日加班费72088.8元。4、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在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8月3日在被上诉人处工作,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一直没有跟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多次找过被上诉人签署劳动合同,被上诉人置之不理,对上诉人工作环境实行报复。上诉人在微信上以离家远为由提出辞职,是给被上诉人留面子,没有说出被上诉人报复上诉人的事,而实际上上诉人辞职是因为被上诉人不给上诉人上保险,克扣工资,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辞职不是上诉人本意,不能证明辞职有效。双方仅是协商过辞职,被上诉人让上诉人写辞职报告,上诉人没有写。在2016年8月3日被上诉人用微信方式将上诉人辞退,这说明上诉人不能与被上诉人在微信工作平台继续向领导汇报工作与沟通,是被上诉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也没有给上诉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无法证明上诉人辞职有效。仲裁庭和一审法院只是听信被上诉人一面之词,未让被上诉人举证,就认定因上诉人拿不出就失业证双方才未签劳动合同,一审法官有徇私舞弊行为,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重视,导致上诉人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上诉人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上诉人于2017年3月15日主张权利,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从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8月3日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工资至今没有支付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当记录考勤,其以不出示考勤进行抵赖,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认定上诉人的加班工资。上诉人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上诉人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进行了加班。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请求法院维持原判。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4月8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上诉人,其属于天津市40、50人员,根据政策可以领取政府补贴,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提供就、失业证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于2017年3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关于加班费,按照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加班需提前申请并审批同意后才有效。且上诉人的职位是水电工程师,工作性质灵活,不需要在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加班。邵彦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支付邵彦生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8000元;2、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支付邵彦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0元;3、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支付邵彦生失业金损失;4、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支付邵彦生2014年至2016年邵彦生垫付的社会保险费15911.6元;5、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支付邵彦生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克扣工资19200元;6、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支付邵彦生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11034元;7、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支付邵彦生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6481.6元;8、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支付邵彦生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72088.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8日,邵彦生入职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担任水电工程师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7月29日,邵彦生通过微信向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理由是工作地点离家远。邵彦生不认可双方于2016年7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邵彦生并未办理离职手续。另查明,邵彦生主张每周单休,法定节假日不休息,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人工签到记录考勤。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主张邵彦生不存在加班情况,邵彦生在工程现场工作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不记录考勤。再查,2017年3月15日,邵彦生以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5月9日,该委作出高新区劳仲案字[2017]第2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邵彦生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邵彦生本案第二至六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认为,邵彦生本案第二至六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不予涉及。关于邵彦生第一项诉讼请求,邵彦生与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至迟应在2014年5月8日后与邵彦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依法向邵彦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然,邵彦生于2017年3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劳动争议一年仲裁时效,邵彦生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邵彦生第七、八项诉讼请求,邵彦生主张其在职期间每周单休,法定节假日不休息,但邵彦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邵彦生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掌握有其加班事实的证据,一审法院对于邵彦生前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邵彦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邵彦生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是否应当给付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主张的加班费。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均认可上诉人于2014年4月8日入职被上诉人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该事实一审法院已经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于2014年5月8日前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依法向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但上诉人至2017年3月15日方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一年的仲裁时效,一审法院因此未支持上诉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主张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邵彦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邵彦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汤建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