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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7)黔0122执151号息烽县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与叶家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息烽县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叶家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074569-3。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龙港大厦六楼。负责人:杜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息烽县小寨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叶家前,男,1957年5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2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息烽县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申请执行叶家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叶家前应给付息烽县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房款65762.92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给申请人息烽县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从2014年5月2日至还清房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负担案件受理费827元,执行申请费899元,共合计67488.92元。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与被执行人叶家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息烽县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于2017年8月1日以与被执行人叶家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2执15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治军审判员  魏厚江审判员  杨熙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 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