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松富、万玉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富,万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2105号申请执行人陈松富。被执行人万玉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万玉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玉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玉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万玉莲在省农信社的62×××59的存款人民币47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丰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