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襄垣县同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桂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垣县同茂建材有限公司,吴桂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734号原告:襄垣县同茂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襄垣县善福乡上丰村法定代表人:张晋刚职务:总经理被告:吴桂彪,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襄垣县古韩镇西王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垣县同茂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桂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所欠砖款已还清,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襄垣县同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桑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