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保卫与李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卫,李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8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保卫,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虎东,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作出(2016)陕0828民初80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虎东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李虎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虎东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6228482946233284167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