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清涛与黄金瑞、黄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涛,黄金瑞,黄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048号原告:黄清涛,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梅静静,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瑞,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黄辉,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湖塘镇天丽雅居1幢615、617、619、620、622、626室。代表人:许小锋,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涛与被告黄金瑞、黄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涛撤回对被告黄金瑞、黄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清涛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筱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