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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贤银、林凤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贤银,林凤新,薛永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张贤银,女,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蕉城区,被执行人:林凤新,女,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古溪菜市场,被执行人:薛永裕,男,汉族,1960年2月14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古溪菜市场,申请执行人张贤银与被执行人林凤新、薛永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311号民事判决由蕉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蕉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国斌审 判 员 张宗务审 判 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林 滢书 记 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