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逢武与被告李贵明、唐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逢武,李贵明,唐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719号原告:董逢武,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维维,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贵明,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唐琴,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董逢武与被告李贵明、唐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董逢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逢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立华审 判 员 朱小勇人民陪审员 陈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程 浮书 记 员 吴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