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昆鹏与余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昆鹏,余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马昆鹏,男,1982年4月2日出生,住台山市白沙镇。被执行人:余绍忠,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白沙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81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余某某应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马某某。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奇瑞轿车,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置。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麦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