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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5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孟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德龙,王仕菊,王继学,孟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5执28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雪梅委托代理人:王恒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孟德龙。被执行人王仕菊。被执行人王继学。被执行人孟德凤。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5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孟德龙、王仕菊、王继学、孟德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德龙、王仕菊共同支付申请人贵州麻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0000.00元及截止2016年3月15日止的利息23806.87元,并从2016年3月16日起,按双方约定利率(月)14.1315%承担逾期利息至清偿完贷款本金为止,执行中,被执行人孟德龙已于2017年7月28日还款本金利息共计60000.00元。2017年7月3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孟德龙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79997.13元及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缓执行担保人王继学抵押房屋至2017年11月30日,如届期未履行将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虽有贷款抵押担保物,但申请人同意暂不执行,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5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豪审判员  文治泉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蒙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