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付景新与张铁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景新,张铁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348号原告:付景新,男,1960年5月3日生,现住:松原市。被告:张铁臣,男,1975年6月19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付景新与被告张铁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景新诉称:2015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石料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石料,每立方米价格125元,被告共购买原告石料1897.7立方米,合计价款237212.50元。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20700元,尚欠116512.50元未给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购买石料欠款l16512.50元,并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张铁臣后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能提供被告张铁臣的身份信息,致使本院送达法律文书未成功,本院无法确认被告张铁臣的真实身份,属无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景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1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