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段继孔与李有木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继孔,李有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恢37号申请人段继孔,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执行人李有木,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武民初字第0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鲍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