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段继孔与李有木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继孔,李有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恢37号申请人段继孔,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执行人李有木,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武民初字第0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鲍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