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彭宏全诉泸州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宏全,泸州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45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彭宏全,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泸州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邱连平。原告彭宏全与被告泸州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中被告有隐匿不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况,为了使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泸州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期间不得转移、隐藏、毁损、设置权利负担或者其他防碍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易秋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