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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崔国东与王永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国东,王永海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第2673号原告崔国东,男,生于1976年6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王永海,男,55岁,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个体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国东与被告王永海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国东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国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国东负担275元。审判员  王凌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沈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