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与西安众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陈锦途,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纺织城。法定代表人郑选鱼,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众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