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贵生、李全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贵生,李全堂,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财保26号申请人:王贵生,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申请人:李全堂,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申请人:李伟,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五指路72号。申请人王贵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全堂、李伟所有的由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鸿宇国际城”XXX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蒲某以其所有的位于盐亭县XXX的房屋(产权证编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贵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全堂、李伟所有的由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开发的“鸿宇国际城”XXX房屋;二、查封案外人蒲泽芳所有的位于盐亭县XXX的房屋(产权证编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号)。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王贵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苏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