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8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云仔与吴明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云仔,吴明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326号原告:肖云仔,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江西省人,住吉安市遂川县。委托代理人:付年根,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明顺,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福建省平潭县人,原住福建省平潭县,现迁往香港青衣。原告肖云仔诉被告吴明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经查,被告吴明顺在中国内地无身份信息,2017年6月23日被告吴明顺原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证明:吴明顺变动情况于2011年11月9日迁往香港青衣。本院认为,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此案应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吴明顺住所地不明确,原告肖云仔也要求按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而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方即原告肖云仔住所地,原告肖云仔的住所地中级法院为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法院审理。原告肖云仔同意移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