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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21民初1936号原告: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文,山东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0日,经他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年××月××日,双方在五莲县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共同生活。原告系再婚,婚后与被告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好逸恶劳,不愿工作,没有家庭责任感,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2016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开始分居生活。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张某辩称,对婚姻登记及子女情况无异议,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在五莲县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共同生活。原告周某系再婚,婚后与被告张某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来,原、被告因被告工作问题等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误解和矛盾。2016年5月,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本案中,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相识后,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良好。婚后初期,双方相处融洽。近年来,因缺少沟通交流,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误解和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在,双方分居时间尚短,只要双方均能以家庭为重、在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就能够和好如初,继续共同生活。综上可见,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周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仲崇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丛蕙书 记 员 王 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