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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435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钧、邱鹏飞,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余化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