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4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435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钧、邱鹏飞,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余化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