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费文新、姜永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文新,姜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377-3号申请执行人:费文新,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姜永庆,男,194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费文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永庆买卖加气块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领取执行款32675.07元,自愿放弃余款及利息,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