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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修水县国敏家电营销中心与周先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水县国敏家电营销中心,周先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424民初1662号原告修水县国敏家电营销中心,经营场所:修水县城南南桥商贸城**栋*****号铺面。经营者王建国,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委托代理人饶小群,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先福,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原告修水县国敏家电营销中心与被告周先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美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一批洁具和水管,经双方结算,被告周先福欠原告货款768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出具欠条后,被告陆续还款2500元,尚欠原告货款518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680元,并由被告支付自2015年7月10至2017年6月1日货款利息737.28元,后期利息自2017年6月11日起计算自货款还清日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180元,被告周先福承诺在2018年2月8日前向原告修水县国敏家电营销中心归还货款人民币5180元。如被告周先福未在上述期限内还清欠款,则被告周先福从2015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0.4%向原告修水县国敏家电营销中心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原告修水县国敏家电营销中心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修水县国敏家电营销中心自愿负担;三、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7年8月2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美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