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孔宪宏、王改川与内蒙古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宪宏,王改川,内蒙古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513号原告:孔宪宏,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王改川,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那日苏,内蒙古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学西街蒙西文化广场文化大厦19层1号、2号。负责人:张立群。委托诉讼代理人:锡林图雅,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茜,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孔宪宏、王改川与被告内蒙古蒙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宪宏、王改川撤诉。案件受理费205元,由原告孔宪宏、王改川负担。审判员 邱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