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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文海与蔡松海、张海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海,蔡松海,张海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53号申请人赵文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蔡松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张海洲,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赵文海与被执行人蔡松海、张海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吉020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松海、张海洲银行存款,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房屋、车辆等信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蔡松海、张海洲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能力履行时,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