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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寿通与郑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寿通,郑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368号原告钱寿通,男,199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刘孝飞,兰溪市联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国良,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寿通诉被告郑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钱寿通未按通知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潘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