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1诉被告方山县大武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发放安置补偿款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方山县大武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1124行初43号原告:李某1,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方山县人。委托代理人:孟登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山县大武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崔军军,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吉林,男,1963年6月12日生,方山县大武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秦和平,方山县大武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方山县大武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发放安置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审 判 长 秦晋彪审 判 员 薛利珍人民陪审员 张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樊瑞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