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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执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陈平、贾振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贾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平,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2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贾振强,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1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陈平与被执行人贾振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西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尚欠标的款39500元,案件受理费394元,执行费493元,共计40387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贾振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西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亚君审 判 员  周 强人民陪审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