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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与向海明、成都利贞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向海明,成都利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7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东大街111号。负责人廖勇。委托代理人罗敏,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邓小江,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向海明,男,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成都利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来凤路63号。法定代表人周尚杲,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陈伟,男,汉族,1972年5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诉被告向海明、成都利贞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承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杰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