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6609-6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沈绮云、林志勇等与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绮云,林志勇,李继威,梁暖钜,苏倩梅,张运意,韦盛哲,黄启诗,徐祥飞,郭洁玲,刘向东,刘嘉祥,黎永坚,杨嘉健,肖日丽,温翔杰,陈碧云,李向阳,黎伟培共,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6609-6627号申请执行人:沈绮云、林志勇、李继威、梁暖钜、苏倩梅、张运意、韦盛哲、黄启诗、徐祥飞、郭洁玲、刘向东、刘嘉祥、黎永坚、杨嘉健、肖日丽、温翔杰、陈碧云、李向阳、黎伟培共19人,均是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员工。被执行人: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环路266号1612。法定代表人:刘淼。沈绮云等19人分别与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4569-458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上述19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经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房产等已被本院或其他法院另案查封,正拟处理,本院已向有关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系列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3执6609-6627号共19宗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灼煊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志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