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聂保华与李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保华,李建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582号原告:聂保华,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7日,住内乡县。被告:李建党,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0日,住内乡县。原告聂保华与被告李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的争议较大,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曹 群审判员 秦峻潭陪审员 张燕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来刚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