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张永军、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张永军,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旧学前105号。负责人:顾英姿,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扬,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洪,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永军,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苏州科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鹿路1号(友通商业广场)102室。法定代表人:张振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张永军、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永军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小车辆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实际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华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邬星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