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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行审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何全法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何全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3行审21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10025820087。法定代表人陈立根,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贤超,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全法,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原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县国土罚[2009]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2项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绍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绍县国土罚[2009]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尚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原绍兴县漓渚镇朱家坞村“窑头”地段的土地上建造住宅用房,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840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被处罚人退还非法占用的840平方米土地;2、限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40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本院认为,原绍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县国土罚[2009]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何全法退还非法占用的840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40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红莉审 判 员  桑伟强代理审判员  陈颖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