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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聂天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天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72918-9。法定代表人:杨佳林,董事长。被执行人:聂天聪,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天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聂天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暂无可供执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工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