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7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孺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陶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孺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陶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679号原告成都孺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林荫街**号。法定代表人蒲志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根,男,汉族,1988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陵区塘汛镇洪恩村2组,系成都孺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建章,男,汉族,1992年10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华北路269号,系成都孺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陶蓉,女,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金桂大道***号。原告成都孺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陶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成都孺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孺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孺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孺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谢采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