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新华、傅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华,傅虎,胡成举,胡成勇,刘小平,付上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刑初155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新华,曾用名刘登金,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2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再次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傅虎,男,1996年1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3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成举,小名买罗,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5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成勇,曾用名胡友贵,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刘小平,男,1982年5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付上权,男,1975年3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六枝特区,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监视居住,同日释放,2017年8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华、傅虎、胡成举、胡成勇、刘小平犯盗窃罪,被告人付上权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伟,被告人刘新华、傅虎、胡成举、胡成勇、刘小平、付上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新华撬窗进入被害人龚某位于六枝特区岩脚镇新城大道的手机店,盗取32部手机,后找到被告人付上权,让付上权开车送其到六枝城区,刘新华在车上告知付上权其在岩脚盗得32部手机的事实。付上权开车将刘新华送到自己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的家中后,刘新华在清点所盗手机时,付上权看中一部红米手机,并向刘新华索要该手机,另付上权的侄儿亦从刘新华处索得一部手机。刘新华盗得的32部手机,除两部因无具体型号无法鉴定外,剩余30部经鉴定,价值12117元(人民币,下同)。付上权索要的红米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龚某。2、2016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新华、傅虎共谋盗窃后,让被告人付上权驾车送二人到普定盗窃,双方约定给付上权加100元油费,另支付300元租车费,被告人付上权便驾驶自己的一辆贵B×××××夏利牌轿车将刘新华、傅虎送到普定县城关镇新林村(普定通往马场公路边),付上权在车上等候,刘新华和傅虎翻窗进入被害人姚某家,盗得一台价值3800元的TCL牌液晶电视、一部价值1400元的杂牌摄像机。3、2016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新华、胡成举、胡成勇共谋盗窃后,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云盘村(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对面寨子),用技术性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赵某家,盗得一台价值1200元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1400元的步步高手机。4、2016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新华、胡成举、胡成勇共谋盗窃后,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水源队铁路边被害人高某的租住房楼下,将高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2200元的力之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5、2016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新华、胡成举、胡成勇共谋盗窃后,乘坐胡成勇租来的面包车窜至六枝特区月亮河乡花德村,胡成勇负责开车接应,刘新华、胡成举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1家,盗得一台价值1800元的TCL牌液晶电视及两床被子。6、2016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新华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石灰窑,翻窗进入被害人王某家,盗得一台价值1600元的世纪之星牌台式电脑及2部共价值900元的手机。被盗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王某。7、2016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新华、傅虎共谋盗窃后,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金鑫建材城,采用技术性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葛某家,盗得一台价值400元的联想牌台式电脑并用葛某家的秘密箱装上后离开。8、2016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新华、傅虎、刘小平共谋盗窃后,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六十五竹欣苑小区,用老虎钳将被害人张某2家的窗户剪开后进入家中,盗得一台价值2500元的TCL牌电视机。9、2016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新华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地宗矿洗煤厂家属区,将被害人尚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价值1400元的威震牌电瓶车盗走。被盗电瓶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尚某。10、2016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新华、傅虎共谋盗窃后,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七冶国际新城,用技术性开锁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1家中盗窃,盗得一部价值2800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价值3800元的苹果6手机、一块价值4800元的天梭牌手表及现金19700元。苹果手机、天梭手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李某1。11、2016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新华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七冶国际新城13栋,用老虎钳将被害人穆某家的窗户剪开后进入家中盗窃,因没有找到值钱的财物,便从穆某家拿了车钥匙并在车中找到现金20元,之后将车钥匙放回穆某家门口。12、2016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刘新华、傅虎、胡成举共谋盗窃后,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环卫小区,用老虎钳将被害人张某3家的窗户剪开后进入家中盗得现金80元。13、2016年12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傅虎、胡成举、胡成勇共谋盗窃后,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肖家寨(老公安局附近),进入被害人陈某家盗得现金300元。14、2017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新华、傅虎、胡成举共谋盗窃后,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万家小巷,翻窗进入被害人李某2家,盗得一部价值3800元的苹果手机、一部价值1600元的华为手机、一台价值1200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及现金600元。综上,被告人刘新华共参与盗窃13次,金额69117元;被告人傅虎共参与盗窃7次,金额46780元;被告人胡成举共参与盗窃6次,金额14180元;被告人胡成勇共参与盗窃4次,金额6900元;被告人付上权、刘小平各参与盗窃1次,金额分别为5200元、2500元。另查明,被告人付上权于2017年1月5日到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新华、傅虎、胡成举、胡成勇、刘小平、付上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老虎钳一把、技术性开锁工具一套,书证户籍信息、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刑初字第1246号及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4)黔六特刑初字第124号及第257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贵州省太平监狱释放证明书、贵州省轿子山监狱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车辆查询信息、电脑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手机专用票据、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情况说明,被害人龚某、李某2、王某、张某2、高某、赵某、葛某、张某3、陈某、李某1、穆某、尚某、张某1、姚某、甘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付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新华、傅虎、胡成举、胡成勇、刘小平、付上权的供述,六枝特区价格认证中心六价认字(2017)第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50号、51号、5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华、傅虎、胡成举、胡成勇、刘小平、付上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刘新华、傅虎盗窃数额巨大,胡成举、胡成勇、刘小平、付上权盗窃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上权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且数额达12117元,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新华、傅虎、胡成举、胡成勇、刘小平犯盗窃罪,被告人付上权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上权一人犯数罪,应实行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新华、傅虎、胡成举、胡成勇、刘小平相互邀约共谋盗窃,在作案过程中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且共同分赃,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在被告人付上权参与的一起盗窃中,其仅负责开车,未实际参与盗窃,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新华、傅虎、胡成举、刘小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上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新华、傅虎、胡成举、胡成勇、刘小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新华、傅虎、胡成举、胡成勇、刘小平、付上权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新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傅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胡成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胡成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刘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付上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之前羁押的一个月零六日已从刑期中扣减。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七、作案工具贵B×××××夏利牌轿车一辆(未随案移送,扣押于六枝特区公安局)、老虎钳一把、技术性开锁工具一套,予以没收。八、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芬人民陪审员 张大林人民陪审员 田锦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