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桂敏与迟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敏,迟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853号原告:高桂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迟桂香,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高桂敏与被告迟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高桂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桂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