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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桂敏与迟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敏,迟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853号原告:高桂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迟桂香,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高桂敏与被告迟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高桂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桂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