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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334号原告:刘某,女,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胡某,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