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334号原告:刘某,女,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胡某,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