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衍伟与张小龙、刘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衍伟,张小龙,刘品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9民初549号原告:陈衍伟,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全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龙,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小龙,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被告:刘品梅,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原告陈衍伟与被告张小龙、刘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小龙归还借款3155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清偿款项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2、被告刘品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6日,被告张小龙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1550元,双方约定借期至2017年5月15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小龙未依约偿还借款。原告认为,借款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被告刘品梅应承担清偿责任。两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全南县民政局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张小龙系朋友关系,双方有经济往来关系。2016年5月16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张小龙尚拖欠借款本金3155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逾期则按月利率20‰计息。另查明,两被告于2003年1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5月17日在全南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张小龙的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小龙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品梅依法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品梅承担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小龙、刘品梅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衍伟归还借款3155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清偿款项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元,由被告张小龙、刘品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学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