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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彪,吕秀兰,金见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4011号申请人: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健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815043886(1-1)。法定代表人:范小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高彪,男,汉族,1967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吕秀兰,女,汉族,1965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金见喜,男,汉族,1965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高彪、吕秀兰、金见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彪、吕秀兰、金见喜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和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彪、吕秀兰、金见喜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左轩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高曼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