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督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继东、张宝玉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继东,张宝玉,张亚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821民督37号申请人:王继东,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被申请人:张宝玉,男,1995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被申请人:张亚芬,男,199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申请人王继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继东称2014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张宝玉因急需向其借款20000元,约定王继东可随时主张归还,被申请人张亚芬为担保人。并提供了张宝玉、张亚芬出具的借据一份,要求被申请人张宝玉、张亚芬连带偿还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宝玉、张亚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继东人民币200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张宝玉、张亚芬负担,暂由申请人王继东垫付,待被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时径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意义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范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