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王荣俊与吴殿强、大连农之丰果菜专业合作社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俊,吴殿强,大连农之丰果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王荣俊,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吴殿强,男,1964年8月5日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大连农之丰果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向应街道徐屯村。法定代表人:吴殿强。本院在执行王荣俊与吴殿强、大连农之丰果菜专业合作社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