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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朝宣与刘发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宣,刘发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142号原告:李朝宣,女,1972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桃,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系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普子镇四合庄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刘发恩,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朝宣与被告刘发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朝宣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发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李朝宣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宣撤诉。案件受理费6370元(原告李朝宣已预交6370元),减半收取为3185元,由原告李朝宣负担。公告费300元(原告李朝宣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李朝宣负担。审 判 长  朱 为人民陪审员  陈兴华人民陪审员  刘雪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