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朝宣与刘发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宣,刘发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142号原告:李朝宣,女,1972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桃,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系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普子镇四合庄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刘发恩,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朝宣与被告刘发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朝宣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发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李朝宣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宣撤诉。案件受理费6370元(原告李朝宣已预交6370元),减半收取为3185元,由原告李朝宣负担。公告费300元(原告李朝宣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李朝宣负担。审 判 长 朱 为人民陪审员 陈兴华人民陪审员 刘雪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