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某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6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赵某甲,男,195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赵某乙,男,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23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金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