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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深圳凯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凯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424号申请执行人: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国邦。被执行人:深圳凯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刚。本院在执行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深圳凯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凯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管理费、诉讼费等共计637963.88元。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有租金、管理费、诉讼费等共计637963.88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唐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