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李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12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李,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人徐李因本案于2017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1日被羁押),同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杨丽泉,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洪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李及其辩护人杨丽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熊某(另案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排被告人徐李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公司从事叉车运输岗位工作;同年12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徐李在无证驾驶叉车运输货物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且疏于观察,将被害人沈某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徐李经单位通知于2016年12月31日自行至现场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某公司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73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2、被告人徐李系自首;3、被告人徐李所在单位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徐李表示谅解;4、被告人徐李既往表现良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丁某、陈某、郑某、史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李所在单位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徐李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徐李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李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佳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