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饶瑜、柯艳开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瑜,柯艳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343号申请人饶瑜,女,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柯艳开,女,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饶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柯艳开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北、南京21世纪以西44栋2单元10层2室房屋。申请人饶瑜的担保人王平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花园东区18栋4单元302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饶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柯艳开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北、南京21世纪以西44栋2单元10层2室房屋;二、查封申请人饶瑜的担保人王平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花园东区18栋4单元302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