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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5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关松与叶和萍、林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关松,叶和萍,林邦和,叶和芳,叶代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663号原告:陈关松,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叶和萍,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林邦和,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叶和芳,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叶代国,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关松与被告叶和萍、林邦和、叶和芳、叶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新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