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执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严灶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4执119号之一移送单位:祁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严灶新,男,汉族,1967年6月14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0刑终6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严灶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财产信息,现在安徽省九城监狱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培琦审判员 金健群审判员 娄文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赖斯特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