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向东受贿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130号执行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向东,男,生于1958年8月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向东受贿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向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实申报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东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向东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有房产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向东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房产1套。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洪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