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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马传义、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传义,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秦腾山,钱郁秀,胡传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172号申请执行人:马传义,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南关办事处芳园路桃源山庄A区。被执行人: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符离镇新型乡村工业园东侧。法定代表人:朱玉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秦腾山,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钱郁秀,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胡传四,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马传义依据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099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执行人宿州市华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信息不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传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绿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