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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冯紫会与张小梅、贺永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紫会,张小梅,贺永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423-1号原告:冯紫会,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张小梅,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贺永俭,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冯紫会与被告张小梅、贺永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冯紫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小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紫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梅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紫会撤回对被告张小梅的起诉。审判长李巍人民陪审员张慧玲人民陪审员李玉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程建红 来源:百度搜索“”